(2015)象民初字第1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桂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初字第1743号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东方大厦4-7号。法定代表人刘红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仁彬,该公司员工。被告桂青,身份信息未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桂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蒙晓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唐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