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执字第1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唐黎静与桑兴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黎静,桑兴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1375号申请执行人唐黎静,女,1977年7月2日生,住本省邳州市运河镇花园路工行宿舍*号。被执行人桑兴莹,男,身份证号码3203821965********,住本市铜山区久隆凤凰城**#****室。唐黎静因与桑兴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做出(2014)泉民初字第19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桑兴莹于2014年9月23日前偿还唐黎静借款利息43000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4月29日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未查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收债权已被冻结、但暂时不能支付),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案作程序终结。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因,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主动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泉民初字第19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卢振东审判员 皮 晓审判员 沈志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徐 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