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屯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某某与被执行人谢某某于某某返还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某,谢某某,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屯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程某某,男,汉族,1949年11月15日出生,山西省屯留县余吾镇武庄村人,现住屯留县余吾镇北魏村。被执行人谢某某,男,汉族,1979年6月27日出生,山西省屯留县余吾镇北魏村人,住屯留县金域名家。被执行人于某某,女,汉族,1953年2月2日出生,屯留县余吾镇北魏村人,住屯留县金域名家。系谢某某母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屯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谢某某、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某某、于某某七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谢某某、于某某在履行4000元后,对剩余部分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某某、于某某所有的在你行的存款44051.42元(其中包含案件受理费2112.5元,执行费100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向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文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