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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执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王赛珂与彭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赛某,彭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00073号申请执行人王赛某,男。法定代理人何亚玲,女,系王赛某之母。被执行人彭涛,男。申请执行人王赛某与被执行人彭涛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丹凤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丹刑初字第000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四条:由被告彭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王赛某医疗费6422.50元,护理费32480元,营养费860元,交通费2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20元,残疾赔偿金41468元,鉴定费1600元,以上共计85950.50元,被告人彭涛已赔偿279.03元,剩余85671.47元限被告人彭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判决生效后被告彭涛未自觉履行义务,2014年执行救助5000元,剩余80671.47元被执行未自动履行,王赛某向本院本次申请执行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彭涛因犯罪正在服刑,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无能力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赛某属未成人,现身体已残疾,无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收入,无生活来源,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故申请执行人王赛某申请特困救助金5000元,并已实际领取。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标的到位,本案本次执行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丹民初字第000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四条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费50元予以免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 琳审 判 员  刘书义代理审判员  李培尧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彭学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