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执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安志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志忠,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民执字第00201号申请执行人安志忠,男,196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安市子长县。被执行人刘波,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安志忠申请执行刘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19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波已经履行了500000元,剩余106900元,申请人安志忠与被执行人刘波协商于2015年10月20日付清,现申请人安志忠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人安志忠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00201号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协议履行,申请人随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 强审 判 员 演晴利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对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