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房民初字第13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闫思聪与郝燕涛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思聪,郝燕涛,刘美彤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3460号原告闫思聪,女,1950年6月21日出生,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李竞东,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孔祥红,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燕涛,男,1980年4月4日出生,职业不详。被告刘美彤,女,1985年8月10日出生,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思聪与被告郝燕涛、刘美彤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思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闫思聪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思聪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闫思聪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闻海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