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3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闫思聪与郝燕涛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思聪,郝燕涛,刘美彤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3460号原告闫思聪,女,1950年6月21日出生,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李竞东,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孔祥红,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燕涛,男,1980年4月4日出生,职业不详。被告刘美彤,女,1985年8月10日出生,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思聪与被告郝燕涛、刘美彤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思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闫思聪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思聪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闫思聪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闻海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