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66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因本案于2015年3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1165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原审被告人陈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116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 丽审判员 边 龙审判员 庞美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小丹尹文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