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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1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郭世俊与谢听雨、陈光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世俊,谢听雨,陈光,谢叶红,王鸣秋,王杰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1466号原告:郭世俊,男,199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法定代理人:郭小兵,系原告郭世俊父亲。委托代理人:齐桃红,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听雨,男,199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被告:陈光,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谢听雨继父。被告:谢叶红,女,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谢听雨和王鸣秋母亲。被告:王鸣秋,男,199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被告:王杰中,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系被告谢听雨和王鸣秋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世俊(法定代理人郭小兵)诉被告谢听雨、陈光、谢叶红、王鸣秋、王杰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谢听雨、陈光、谢叶红、王鸣秋、王杰中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世俊(法定代理人郭小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世俊(法定代理人郭小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正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智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