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4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玉花与孙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花,孙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4784号原告李玉花,女,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委托代理人董永辉,内蒙古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东,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花诉被告孙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仕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崔 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