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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4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玉花与孙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花,孙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4784号原告李玉花,女,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委托代理人董永辉,内蒙古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东,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花诉被告孙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仕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崔 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