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俊庭与深圳市中银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钰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俊庭,深圳市中银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钰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852号原告黄俊庭。委托代理人黄伟荣,广东云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中银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法定代表人黄钰刚。被告黄钰刚。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黄俊庭诉被告深圳市中银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钰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俊庭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俊庭撤回起诉。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珊谦(代)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