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青岛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青岛富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戴珂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青岛富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戴珂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369号原告青岛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永泉,职务董事长。被告青岛富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孝山。被告戴珂照,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富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戴珂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提供被告明确、具体的地址,致使无法直接送达。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属于被告不明确,对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18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志升审 判 员 宋丽娜人民陪审员 王 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隋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