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00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严少贤与周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少贤,周立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00939号原告严少贤。被告周立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少贤与被告周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周立龙下落不明,本案已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严少贤还应缴纳诉讼费25元并办理公告手续,现经本院催缴并告知其法律后果后,原告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吴春辉人民陪审员 李希杰人民陪审员 汪德符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逸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