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执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戴跃林与郭卫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跃林,郭卫飞,徐文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123-2号申请人戴跃林,男,住桃江县。被执行人郭卫飞,男,住益阳市资阳区。被执行人徐文彬,男,住益阳市资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跃林与被执行人郭卫飞、徐文彬民间借贷纠纷,案号为(2015)资执字第123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资执字第1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琳审判员 伏 颖审判员 徐建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翔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