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1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莫喜宽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1865号罪犯莫喜宽。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30日作出(2005)柳市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喜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4621.6元,与同案被告七人对案件全部赔偿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莫喜宽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8日以(2005)桂刑终字第1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莫喜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157.09元,与同案被告七人对案件全部赔偿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1月21日交付执行。2008年2月29日又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0年9月、2013年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刑二年十个月。刑期至2025年4月2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莫喜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莫喜宽在服刑期间经多次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2013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2年11月至2015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29.15分。未履行民事赔偿。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莫喜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莫喜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157.09元,与同案被告七人对案件全部赔偿互负连带赔偿责任不变(刑期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文曙光审判员谢国泉代理审判员谢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文胜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