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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立保字第2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纺城支行、曹善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纺城支行,曹善国,郭梅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立保字第2141号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纺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西462464号珠江国际纺织城二层20605、20718、20719、21102、21103、21105、21106、21107、21108、21133号,31086、31087、31088、31089、31090、31091号铺。组织机构代码:721924596。负责人:霍伟航,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蔡兴源,男,汉族,1988年3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该行法律专员。委托代理人:梁志森,男,汉族,1987年4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该行法律专员。被申请人:曹善国,男,汉族,1969年9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被申请人:郭梅秀,女,汉族,1973年7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州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移交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书及担保材料。申请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471.4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471.4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旭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林惠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