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初字第0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湖南省正尚贸易有限公司与望建(集团)有限公司、曾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正尚贸易有限公司,望建(集团)有限公司,曾建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0027-3号原告(反诉被告)湖南省正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车站南路171号芒果雅苑第5栋2305房。法定代表人贺秀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元,湖南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建军,湖南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郭亮北路477号。法定代表人谢治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坤,望建(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曾群峰,望建(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反诉原告)曾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湖南省正尚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望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曾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曾建明于2015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湖南省正尚贸易有限公司反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曾建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曾建明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湖南省正尚贸易有限公司的反诉。本案反诉受理费73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曾建明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刘典闳审 判 员 郭正喜人民陪审员 刘沂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 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