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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朱x与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x,陈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1360号原告朱x,女,1990年10月20日生,汉族被告陈x,男,1986年1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x与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晶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朱晶晶负担。审判长  朱瑞生陪审员  范增录陪审员  朱全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