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朱x与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x,陈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1360号原告朱x,女,1990年10月20日生,汉族被告陈x,男,1986年1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x与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晶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朱晶晶负担。审判长 朱瑞生陪审员 范增录陪审员 朱全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