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石首执字第0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何新春与江声平、任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新春,江声平,任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石首执字第00004-2号申请执行人何新春,男,1971年1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江声平,男,1963年5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任明,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新春与被执行人江声平、任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新春于2015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何新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石首民初字第0013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学斌审判员 廖 云审判员 王卫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