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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路运业有限公司与德阳市鑫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德阳鑫顺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路运业有限公司,德阳市鑫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德阳鑫顺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路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岷江西路76号。法定代表人:周彬,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德阳市鑫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黄莲桥村。法定代表人:陈登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德阳鑫顺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黄连桥村。法定代表人:陈家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2014)德民二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执行的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路运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德阳市鑫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德阳市鑫顺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10日内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自动履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130万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又一直表示愿自行与被执行人协商,被执行也同意并积极配合,由于现和解条件尚不成熟,暂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二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阳   霖审判员 李 红 兵审判员 唐 国 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成忠(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