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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2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刘伟诉被告杨海明、房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杨海明,房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281-2号原告刘伟,男,汉族,1980年5月20日出生,住保定市。被告杨海明,男,汉族,1946年9月11日出生,住保定市新市区。被告房晓东,男,汉族,1975年10月10日出生,住保定市新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诉被告杨海明、房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8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张鹏、杨阳自愿以二人名下坐落于住宅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张鹏、杨阳名下坐落于住宅一套,房屋产权证号为保定市房权证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师坤审 判 员  梁政人民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许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