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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0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史彦斌与王志浩、董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彦斌,王志浩,董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660号原告史彦斌。被告王志浩。被告董露。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彦斌诉被告王志浩、董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彦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志强审 判 员 :李松敏人民陪审员 :赵国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陈丽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