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0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史彦斌与王志浩、董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彦斌,王志浩,董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660号原告史彦斌。被告王志浩。被告董露。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彦斌诉被告王志浩、董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彦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志强审 判 员 :李松敏人民陪审员 :赵国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陈丽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