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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字第00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周金风与王航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金风,王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816号申请执行人周金风,又名周金凤,女,1954年10月26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王航,男,199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周金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户民初字第014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户民初字第01444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由被执行人王航给付申请执行人周金风赔偿款18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王航已自觉履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民初字第01444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聪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娟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