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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二初字第00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安徽省无为县普惠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袁琼、刘宏和安徽省无为县鑫达动力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无为县普惠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袁琼,刘宏,安徽省无为县鑫达动力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二初字第00575号原告:安徽省无为县普惠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法定代表人:朱应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阳,安徽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琼,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刘宏,男,汉族,住址同上,系袁琼的丈夫。被告:安徽省无为县鑫达动力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刘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无为县普惠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袁琼、刘宏和安徽省无为县鑫达动力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无为县普惠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袁琼、刘宏和安徽省无为县鑫达动力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安徽省无为县普惠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袁琼、刘宏和安徽省无为县鑫达动力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安徽省无为县普惠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坐落于无为县无城镇府苑小区综合楼X号门面(房地权证为:无房字第A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马继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丁江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