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尚启盗窃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尚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1816号罪犯黄尚启,男,1962年11月22日出生,壮族,广西柳江县人,小学文化,原住柳江县。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10日作出(1998)柳市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尚启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8年11月26日交付执行。2002年3月13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05年8月、2007年8月、2010年5月、2013年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四次,共计四年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12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黄尚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尚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获监狱表扬,2013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2年11月至2015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30.88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尚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尚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