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商初字第3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兰娟与郭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兰娟,郭晓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3333号原告:李兰娟。委托代理人:方理。被告:郭晓英。原告李兰娟与被告郭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起诉。原告李兰娟要求被告归还借款6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本院审理认为,借款人郭晓英因涉嫌犯罪已被诸暨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故本案已不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兰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晶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楼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