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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商初字第3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兰娟与郭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兰娟,郭晓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3333号原告:李兰娟。委托代理人:方理。被告:郭晓英。原告李兰娟与被告郭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起诉。原告李兰娟要求被告归还借款6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本院审理认为,借款人郭晓英因涉嫌犯罪已被诸暨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故本案已不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兰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晶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楼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