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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1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武宏伟与胡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宏伟,胡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1315号原告武宏伟,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胡兵,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武宏伟与被告胡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亚乐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林晞吟代理审判员  刘亚乐人民陪审员  陈文琼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吕 宁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