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龙民二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中鸿集团煤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鸿集团煤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龙民二初字第74-2号原告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法定代表人罗向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麻飞燕,女,1975年9月17日生,苗族。委托代理人张雨岚,女,1985年11月21日生,侗族。被告河南中鸿集团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法定代表人任云亮,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浩森,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中鸿集团煤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河南中鸿集团煤化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平顶山市华鹰支行的账户予以冻结,限额453.22万元,并由湖南省新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大道605号盛世华章小区的商业用房一处提供担保。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平龙民二初字第74-1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2015年9月8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告的诉讼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河南中鸿集团煤化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平顶山市华鹰支行的账户予以解封。二、将湖南省新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大道605号盛世华章小区的商业用房一处予以解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 剑代理审判员 安一珂人民陪审员 谭建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包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