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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吴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怀刑初字第126号公诉机关怀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曾用名吴文智),农民。2014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由怀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怀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5)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宗凡、赵少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9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驾驶冀G×××××号解放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至241省道219KM+100M处,因雨天路滑采取措施不当,与由南向北骑嘉陵70型二轮摩托车行驶的王树君相撞,后王树君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怀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及分析研究认定,吴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二款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一款二项之规定,吴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本案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款已实际给付,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人范某、李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痕迹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被告人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且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款已实际给付,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张慧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侯瑞娟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