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民初字第2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2209号原告杨某某,女,1972年11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吕某某,男,1972年1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连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董滕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