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5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重庆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洪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洪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5912号原告重庆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337号平街第11楼,组织机构代码:28487513-1。法定代表人李国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旷玉林,女,汉族,1990年3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李洪英,女,汉族,1971年1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洪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自愿向本院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李 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