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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汉执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苏宗平、四川省国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宣汉县东林乡中心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附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宗平,宣汉县东林乡中心校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汉执字第118-1号申请执行人苏宗平,男,生于1966年6月,汉族,住宣汉县,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宣汉县东林乡中心校,住所地:宣汉县东林乡街道。法定代表人王宗伦,该校校长。申请人苏宗平与被申请人宣汉县东林乡中心校其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宣汉执字第118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宣汉县东林乡中心校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理处账户内存款99360.94元予以冻结。现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并自动履行,申请人苏宗平申请对此款解除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宗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宣汉县东林乡中心校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理处账户内存款99360.94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振中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桂 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