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民初字第008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严月红与夏桂林、王维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月红,夏桂林,王维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民初字第00869-1号原告:严月红。委托代理人:李勇,泰州市姜堰区姜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桂林。被告:王维英。委托代理人:夏静。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月红与被告夏桂林、王维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月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6元,依法减半收取938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198元,由原告严月红负担。审 判 长 宋晓晖审 判 员 钱忠兵人民陪审员 陆 雯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吴 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