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民初字第2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2409号原告:袁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马文清,简阳市石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某,男,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为考虑子女的健康成长,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彭绍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