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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覃武与尹昆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武,尹昆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209号原告覃武。委托代理人包亚明,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昆章。原告覃武与被告尹昆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覃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昆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覃武诉称,2014年11月26日,被告尹昆章向原告覃武借款39700元,使用期限为一个月。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请求��决被告偿还39700元及利息。被告尹昆章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6日,被告尹昆章向原告覃武借款397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覃武39700.00。叁万玖仟柒佰元整。尹昆章。2014.11.26”。上述事实,有原告覃武提供的欠条1张,有原告覃武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对于原告覃武提供的欠条,被告尹昆章未提出质证意见,亦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举出相反证据,对该欠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借款合同对利息及支付方式没有约定,原告主张的利息应当视为逾期利息,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5年3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开始计��。综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尹昆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覃武397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5年3月1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3元由被告尹昆章负担(原告覃武已预付,待被告尹昆章偿还借款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93元。账户: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姚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宋卫文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二、上诉须知根��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4页共4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