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管异初字第00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刘俊豪与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豪,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管异初字第00385号原告刘俊豪,男,199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达县。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广场3号,组织机构代码78747713-5。诉讼代表人吴勃,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吴波,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刘俊豪与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依照总公司住所地确定管辖,其总公司注册登记地在重庆市渝中区,要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产品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在本院辖区,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另本案诉讼标的额为512.90元,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处理该案。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