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3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孟万奎与李敬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万奎,李敬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凉民初字第3665号原告孟万奎。委托代理人郑斌,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敬萍。原告孟万奎诉被告李敬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6日、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郑斌、被告李敬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李敬萍于2014年9月22日为借款人马雁一笔借款提供担保,并出具书面保证一份。借款额为52000元,还款期限至2015年1月20日。借款到期后因无法联系借款人马雁,导致借款无人清偿,现在该笔借款已经超过还款期限,且被告亦未能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担保还款义务。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52000元。原告对其诉称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借款借据。证明借款人马雁向原告借款6万元的事实。2、还款保证书一份,证明目的,对于借款人马雁欠孟万奎52000元被告是知情的。李敬萍在保证书上未约定保证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未约定保证责任的按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辩称,借款人马雁因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我为了救马雁,就为该笔贷款提供了的担保。我于2014年9月22日替马雁向原告还款68000元,我现在没有能力偿还该笔借款。被告李敬萍对其抗辩理由,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出具的收条一份,证明已还本息68000元的事实。庭审中,原、被告对以上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被告提供的证据1,双方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双方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故本院依法确认其证明效力,并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诉、辩称及以上证据的分析认定,本院查明如下案件事实:2013年1月1日,借款人马雁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7%,借款期限为4个月,自2013年1月1日至4月30日。逾期利率按月息10%计算。借款到期后,借款人马雁没有还款,原告在向马雁索要过程中,被告李敬萍自愿于2014年9月22日,替马雁偿还借款本息68000元,对下欠的本息52000元向原告出具还款保证书,承诺于2015年1月20日前还清,若到期不能还清,由其偿还。双方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到期后,借款人马雁没有还款,被告也未履行保证责任,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2000元。另经查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经计算,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22日借款利息为37282.19元(60000×0.36÷365×630),本息合计为97282.19元。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第三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本案中,被告李敬萍自愿为债务人马雁提供担保,该保证承诺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保证合同,依法应予以确认。虽然保证方式约定不明,但依法律规定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保证责任诉求正当,应予支持。借款合同对利息约定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被告应在本金60000元及年利率36%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即本息29282.19元(97282.19-68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敬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孟万奎借款本息29282.19元。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被告李敬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法院将不再立案执行。审判员 李玉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光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