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一终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詹君、蔡奎元等与钟庆花、徐宝辉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詹君,蔡奎元,郭立刚,钟庆花,徐宝辉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一终字第9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詹君。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奎元。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立刚。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陈克勤,保定市新市区先锋街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庆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宝辉。上诉人詹君、蔡奎元、郭立刚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提交新的证据,导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霍丽芳代理审判员 庞 茜代理审判员 葛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书 记 员 张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