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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12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耀刚与李刚荣、张凤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耀刚,李刚荣,张凤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281-2号申请执行人李耀刚,男,1953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刚荣,男,1966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凤琴,女,1972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系被执行人李刚荣之妻。本院在执行李耀刚依据神木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037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刚荣、张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刚荣、张凤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二人向申请人李耀刚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900元、执行费523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5日提取了被执行人李刚荣、张凤琴在神木县孙家岔镇庙梁村的污染补偿款25400元,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强制划拨了被执行人李刚荣在银行的存款12600元。因被执行人李刚荣、张凤琴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李耀刚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神木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03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高 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