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执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王金红与朱立波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红,朱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前执字第912号申请执行人王金红被执行人朱立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红与被执行人朱立波离婚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前民初字第295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房屋折价款17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29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关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