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民初字第7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黄伯劲与骆金阳、傅君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7049号原告黄伯劲,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丰泽区。被告骆金阳,男,198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被告傅君玲,女,198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丰州镇桃源村祠堂后49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80511318x。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黄伯劲与被告骆金阳、傅君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伯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黄伯劲负担。代理审判员雷斯凡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杨明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