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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行审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超辉、吴玉梅行政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超辉,吴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柘行审字第298号申请执行人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振超,系该委员会主任。被申请执行人张超辉,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执行人吴玉梅,女,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的计生行政征收一案,经审查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9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李亚军审判员  苏长青审判员  路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