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萨法执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大庆天源典当有限公司与张锐敏典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天源典当有限公司,张锐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462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天源典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锐敏。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商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典当本金170000元,利息21760元,违约金34000元,案件受理费468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该案的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商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生效。审判员 詹志彪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剑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