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二初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永胜与滁州市明发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胜,滁州市明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二初字第00423号原告:王永胜,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代理人:邹永建,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市明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谢兆华,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胜与被告滁州市明发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王永胜以被告无法找到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王永胜负担。审 判 员 弓家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姚尚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