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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起民初字第00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叶继让与定边县博达钻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继让,定边县博达钻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起民初字第00953号原告叶继让,男,汉族,1970年05月05日出生。被告定边县博达钻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吴起县五谷城镇杨兴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继让诉被告定边县博达钻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继让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在原告叶继让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继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取575元,由原告叶继让负担。代理审判员 常 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宗泉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