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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624号原告王某,务工。被告张某,务工。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探望权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王某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欣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文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