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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法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秦飞执行李志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飞,李志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法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秦飞,男。被执行人李志胜,男。本院在执行秦飞与李志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秦飞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秦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2013)城商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乐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林海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