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法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秦飞执行李志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飞,李志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法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秦飞,男。被执行人李志胜,男。本院在执行秦飞与李志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秦飞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秦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2013)城商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乐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林海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