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北商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宁波安迅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安迅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商初字第656号原告:宁波安迅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艳。委托代理人:王昊,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公司。代表人:江剑慈(330205197801132718)。委托代理人:朱利军,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安迅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安迅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安迅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4.50元,由原告宁波安迅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人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 记员 陈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