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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民立上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涂家峰与向健康、陈经纬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向健康,涂家峰,陈经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立上字第002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向健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涂家峰,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玉阳办事处三里港村*组*****号。原审被告陈经纬。上诉人向健康与被上诉人涂家峰、原审被告陈经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5)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069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向建康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向健康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查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向健康以涂家峰已撤回起诉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向健康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向健康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仁祥代理审判员  林志农代理审判员  马春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