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民立上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涂家峰与向健康、陈经纬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向健康,涂家峰,陈经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立上字第002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向健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涂家峰,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玉阳办事处三里港村*组*****号。原审被告陈经纬。上诉人向健康与被上诉人涂家峰、原审被告陈经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5)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069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向建康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向健康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查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向健康以涂家峰已撤回起诉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向健康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向健康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仁祥代理审判员 林志农代理审判员 马春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