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南昌康瑞特科技有限公司与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康瑞特科技有限公司,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988号原告南昌康瑞特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翠岩路。法定代表人王洪兴,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建平,男,江西灯正律师事务所。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450号。法定代表人廖福兴,职务董事长。原告南昌康瑞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公司所在地为哈尔滨市道外区,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公安分局嵩山路派出所辖区范围内。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当由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被告所在地为哈尔滨市道外区,确系在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区公安分局嵩山路派出所辖区内,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当由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款、(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受理费3720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范旭明代理审判员  鲁少华代理审判员  赵 欣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佳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