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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杏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锦祥与孙九锁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锦祥,孙九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张锦祥,无业。被执行人孙九锁。申请执行人张锦祥与被执行人孙九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2014)并民终字第17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执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杏执字第1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 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跃红